國立臺灣大學皮繩愉虐社組織章程
104 年 3 月 4 日 本社社員大會通過
109年 6 月 20 日 本社社員大會第一次修訂
109 年 9 月 19 日 本社社員大會第二次修訂
前言
有鑑於當今社會仍對於皮繩愉虐(BDSM)和多元情慾實踐者投以異樣、獵奇之眼光,甚至在主流媒體所形塑的刻板印象及誤解之下冠以歧視和汙名,為在臺大校園內建立一處得以自由討論BDSM和多元情慾之友善且保護性的空間,推廣對BDSM及多元情慾之認識、促進對性少數的理解,特成立本社。
本社戮力破除對性、慾望的汙名化、樹立重視身體自主權及學生情慾自主權之風氣。透過維護一個安全、隱私的社團環境,本社希望讓參加者能夠自在地互動、分享、討論;本社亦提供資源引導如何安全地實踐BDSM,學習尊重與理解不同的價值觀,以及在親密關係中如何平等地溝通協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皮繩愉虐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團之宗旨如下:
- 讓社會看見情慾的多樣性與能動性。
- 反對將學生去性化,重視學生的情慾主體。
- 在校園推廣 BDSM 以及多元情慾。
- 聲援其他的性/別議題。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臺灣大學校區。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及社員義務,經辦理入社手續並繳交社費後,成為本社社員。
第五條
社員於每學期開始後,經辦理返社手續並繳交社費後,始得維持社員資格。
第六條
辦理第四條之入社手續、第五條之返社手續之人,如有特殊狀況,經幹部會議決議,得減免成為本社社員或維持社員資格所需繳交之社費。
第七條
社員若有下列情形者,經幹部會議決議後,得予以警告或一年以下之停權處分;情節嚴重者,得經幹部會議決議、社員大會同意後開除社員資格:
(一) 報名參加社團活動,而無故未到占用名額。
(二) 違反社員義務,致生損害於社團、社員或社團財產。
(三) 妨害社團名譽或信用。
(四) 使社團活動發生不必要的危險。
(五) 以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
(六) 其他足以影響社團正常營運或減損社員權益之特殊情事。
第八條
社員若有下列情形者,得經幹部會議決議、社員大會同意後開除社員資格:
(一) 受社團警告、停權兩次以上。
(二) 有第七條各款之情形,受社團警告、停權後仍持續者。
(三) 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
(四) 未經同意公開或散佈社員應保密之個人資料或影音檔案,致生損害或精神上苦痛於當事人。
(五) 其他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判決確定或查證屬實者。
有前項第三、四、五款情形者,社團得於知悉時通報校內相關單位處理。
第九條
社員得隨時向幹部申請退社,已畢業、自主退學、受學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之社員視為自動退社;休學中之社員視為自動停權。
受社員大會決議開除之社員,亦視同退社。
已退社、開除或受停權處分之社員,不得請求其社費之返還。如幹部會議另有決議者,從其規定。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透過社員大會行使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 出任幹部。
(三) 優先獲知本社各項活動。
(四) 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但活動報名已截止或已額滿時,不在此限。
(五) 經幹部同意後得借閱社產之書籍、借用或租用社產之道具,並不得使用於違法或致他人或自己權益受損害之用。
(六) 繳納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費用時,得享有優惠。
(七) 其他符合本社宗旨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 參與社員大會。
(二) 維護社團活動及社員之安全。
(三) 維護社團財產及社團所借用之場地之完好。
(四) 遵行社團公告及社內決議。
(五) 如期繳交社費或其他應繳交之費用。
(六) 維護社團及社員之隱私,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任意公開個人資訊、影音檔案或其他應保密之資訊。
(七) 尊重他人之性別認同、性傾向、性別氣質,不得有歧視言行。
(八) 注意自身言行,避免刻板印象、權力不平等帶來的壓迫。
(九) 尊重他人之身體自主權。
(十) 力行「安全理性知情同意(Safe, sane and consensual)」及「具有風險意識之合意禁羈實踐(Risk aware consensual kink)」之精神。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決議並執行。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社長。
(二) 同意副社長之任命。
(三) 罷免社長、副社長。
(四) 更改社團名稱。
(五)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六) 開除社員資格。
(七) 監督社務運作及社團財務。
(八) 議決社團之解散。
(九) 議決其他社團事務之提案。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十五條
提交社員大會議決之提案,應經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認定為重大提案。
重大提案之決議,應有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十六條
本社除創社第一學期於學期末外,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社員大會,並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改選社長,並於次一學年度正式辦理交接。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七條
本社設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社長經社員大會選舉相對多數當選通過;但社長同額競選時,應得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副社長由社長任命,經社員大會相對多數同意通過。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 社長為社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社,對內主持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綜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當社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社長代行社長職權。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原任期屆滿。
(二)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副社長缺位時,社長應於二個月內補行任命並經社員大會同意,繼任至原任期屆滿。
(三) 社長、副社長任期除創社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 社長、副社長均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總務部部長代行社長職權。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總務部部長代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總務部部長代行社長職權不得逾二個月。
第十八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每部設部長一人,為本社幹部,各幹部由社長指派任命之。其各部職權如下:
(一) 總務部:總理本社財務收支,處理經費申請核銷事宜;管理及採買本社團所有設備及道具。
(二) 活動部:規劃社團活動、申請活動場地與社內通知事宜。
(三) 文書部:管理本社團之文書檔案事宜。
(四)公關部:管理本社團對外宣傳、募款及交流事宜。
(五) 美編部:負責宣傳圖文之製作事宜。
(六) 資訊部:管理本社團網站及數位資訊事宜。
(七) 教學部:規劃本社團教學活動事宜。
第十九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運作,如遇人力不足、各部部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或其他特殊狀況,經幹部會議通過,得於該學年內增減或調整前條所列之部門,或指派各部部長或社員兼代其職務。
第二十條
幹部會議為社團之行政部門,以社長為召集人,其他幹部為當然成員,並得由各幹部臨時召開。幹部會議協調處理社團日常事務,並行使以下職權:
(一) 規劃社團活動。
(二) 維持社團正常運作。
(三) 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四) 作成社員資格相關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或教學部部長敦請講師若干位,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社員繳納之社費。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計畫及社員人數而定,但每人至少新臺幣壹佰元。
(二) 學校補助。
(三) 向社團活動參加者收取入場費、講師費、材料費或其他相關費用。
(四) 募集贊助或收受捐贈。
(五)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前條經費由總務部收取管理,並依社務發展需要分配運用。學期末應於社員大會公佈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並受社員大會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社之更名或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社團更名或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解散。
第二十六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一) 存入社團專戶,供未來校內以情慾議題或性/別議題為宗旨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二) 關於專戶財產之管理,由指導老師協同本社訂立辦法行之。
第二十七條
社長之罷免應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社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社長受罷免後應即去職,由副社長暫代社長職務,並於一個月內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
第二十八條
副社長之罷免由全體社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社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相對多數同意成立。副社長受罷免後應即去職,由社長於一個月內重行指派。
第二十九條
受罷免之社長或副社長,兩學年內不得再任幹部。
第三十條
社員有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之規定而受警告、停權處分或開除社員資格者,為防止妨害公共利益,本社得公布其姓名或暱稱與其受處分之原因。